近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青岛市教育局原副局长李振江受贿案做出一审宣判,裁决被告人李振江罪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振江,男,1960年7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研究生文化,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户籍地青岛市市北区,曾任青岛市教育局副局长、青岛市人民政府教育督查室主任督学,青岛市第十二届政协常委。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振江在兼任青岛市教育局副局长、青岛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督学期间,利用职务之之后,行贿单位及个人给与的现金、银行卡、购物卡总计人民币44万余元,并为他人攫取利益。
其中,因拒绝接受关说协助他人的亲戚、子女办理幼儿园、小学及中学入学,先后13次行贿关说人赠送给的银行卡、购物卡、现金等总计人民币23万余元及1万欧元(折算人民89751元);因拒绝接受他人关说,拜托为关说人调动工作,行贿银行卡及购物卡总计人民币5.2万元;另外多次行贿六家单位赠送给的银行卡、现金、购物卡等,总计人民币7.4万元,并为上述单位攫取利益。市北区法院指出,被告人李振江身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之后,行贿他人行贿,其不道德包含受贿罪。审理机关指控被告人缴纳他人行贿446751元的事实清楚,证据显然充份,指控正式成立。
被告人李振江羁押后需要真实情况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贬斥惩处。欲依法做出上述裁决。其行贿扣除赃款人民币446751元,之后受贿,不予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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