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创建科学规范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制度,推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增进工业绿色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制订公布了《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文件自公布之日(2018年5月15日起)实施。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管理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增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范化、绿色化、规模化发展。
积极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可依据评价结果,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报》和有关规定,申请人暂予减免环境保护税,以及免除增值税、所得税等涉及产业扶植优惠政策。积极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创建科学规范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制度,强化公共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合乎“放管服”改革拒绝,对于实施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涉及优惠政策、营造较好市场环境、提升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积极性具备最重要意义。
附件1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增进工业绿色发展,推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目的创建科学规范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制,引领企业积极主动积极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积极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限于于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是所指对积极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展开核定,对综合利用的技术条件和拒绝展开合乎性判断的活动。第五条评价工作按照强迫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发表地积极开展评价活动。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管理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增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范化、绿色化、规模化发展。第七条积极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可依据评价结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报》和有关规定,申请人暂予减免环境保护税,以及免除增值税、所得税等涉及产业扶植优惠政策。第二章 管理机制第八条国家创建统一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制度,实施统一的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以下全称目录)。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管理制订公布目录。
通过目录引领企业大大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水平,提高综合利用产品质量,增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目录还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种类、综合利用产品、综合利用技术条件和拒绝等内容。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发展水平、综合利用产品市场应用于情况、产品目录的实行情况等主动调整目录。
第十条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以下全称评价机构)依据目录积极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第十一条评价机构是指积极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第三方机构。
列为引荐名单的评价机构不应不具备以下条件:(一)独立国家法人,在资源综合利用评估、评价、技术服务等涉及领域具备一年以上业务经验,熟知涉及产业政策、标准和规范;(二)专门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专门从事专业还包括资源、环境、财会等,评价机构人员遵从国家法律法规,有较好的职业道德;(三)创建严苛的管理制度,还包括机构管理制度、评价工作规程、评价人员管理制度、专家审查会制度等;(四)与委托评价的单位在产品技术开发、生产、销售等方面不不存在利益关系;(五)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布评价机构引荐名单,并创建动态调整机制。各地不应根据本区域工业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严苛评价机构引荐程序,合理确认评价机构数量,并将评价机构引荐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第十三条评价机构依据本办法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布的实施细则等积极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开具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报告。
评价机构对评价报告负责管理,并承担责任,拒绝接受监督。第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组织正式成立由行业有关专家构成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委员会(以下全称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负责管理协商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过程中的根本性技术问题,明确提出目录调整建议,对涉及标准制定、信息统计资料等工作获取技术承托。
第三章评价程序第十五条企业强迫积极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第十六条积极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不应向评价机构递交以下资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近两年生产经营情况解释(还包括但不仅限于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规模、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品产量、年产值等);(三)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订购(或接管)、消耗、库存及产品生产、出库、外销的涉及报表;(四)工业固体废物原料掺量证明材料;(五)产品标准及工艺技术解释;(六)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七)质量、环境管理体系,物质计量统计资料体系等涉及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八)必须的其他证明材料。第十七条评价机构对企业递交的资料展开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查,对企业生产过程与递交资料的一致性展开现场核查,确认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
第十八条评价机构的评价内容还包括:(一)企业生产工艺、技术否合乎产业政策、技术规范;(二)企业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品否合乎目录拒绝;(三)企业否创建质量保证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四)企业物质计量统计资料体系建设情况否符合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量的核算拒绝;(五)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量的物料衡算过程否精确;(六)必须评价的其他情况。第十九条评价机构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向企业开具评价报告,作为企业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评价结果。评价报告内容主要还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工艺技术讲解,计量统计资料体系建设情况,产品质量掌控情况,企业自身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利用量、企业接管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利用量及涉及的物料衡算过程,不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第二十条列为引荐名单的评价机构不应按照涉及政策制订并公开发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收费标准。第二十一条评价机构不应在评价报告已完成后三十日内,将评价报告报被评价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其网站上按下列项目不予发布:企业名称,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种类与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名称,评价机构名称。
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管理对全国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展开指导和管理。第二十三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管理本辖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强化对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评价机构引荐名单中不予移除:(一)申请人列为评价机构引荐名单时获取欺诈资料、信息的;(二)评价过程中获取欺诈资料、信息,导致评价报告相当严重不实的;(三)无法确保评价工作质量的;(四)不拒绝接受监督管理的;(五)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第二十五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应创建统一的省级信息管理系统,并逐步终端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管理系统。按季度对本辖区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综合利用量、综合利用产值、减免税额等展开汇总,自季度完结三十日内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综合利用情况构成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六条任何的组织和个人找到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涉及部门检举。第二十七条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不予惩处。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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