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更进一步规范限于环境行政处罚权利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指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开展环境行政处罚权利裁量规则和基准的制订、限于和监督工作,更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提高执法人员的公正性和精准性。《意见》的实施十分必要,既是严苛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必须,也是更进一步增进规范执法人员和公正执法的必须。《意见》扎根实际工作必须,全面规定权利裁量规则和基准的制订、限于和监督工作拒绝,具体工作方法,获取明确范例,内容详尽,可操作性强劲;不仅具备很强的业务指导作用,也不利于进一步提高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的法治意识和规范意识,提升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政效能,有效地防止执法人员风险。
《意见》分成正文和附件两部分,还包括六个方面内容:一是具体限于行政处罚权利裁量权的基本原则和设施制度;二是具体制订裁量规则和基准的原则、主体和基本方法;三是规定制订裁量规则和基准的程序,还包括草拟和公布、宣传和实行、改版和修改程序;四是规定裁量规则和基准的限于拒绝,还包括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告诉和听证会、惩处要求等五个阶段的限于拒绝,以及从宽、贬斥或者减低、准予惩处等裁量的类似情形;五是拒绝强化裁量权运营的监督和视学,从信息公开发表、备案管理及限于监督三个方面明确提出监督、视学工作拒绝;六是附件,获取了部分常用环境违法行为的权利裁量基准及计算方法可供地方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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